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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时间:2018-04-12   访问量:1326

发布时间:2020-11-15 18:01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订立,可以在用工之时建立,也可以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但用工满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补订书面合同之日止。

解决试用期签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办法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真是意思的表示, 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用人单位超出试用期且已满30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工之日起30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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